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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豁免制拯救股权众筹

作者:仇飞 时间:2015-04-18 0

用豁免制拯救股权众筹

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问世;今年3月,阿里巴巴发布“娱乐宝”将众筹这个互联网金融术语彻底推向大众视野;近日,京东众筹在上线仅四个月之后,高调宣布募集资金已超过1亿元。

短短两年时间,众筹市场迅速呈现井喷态势,几乎每个省都拥有多个众筹网站或众筹组织。而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有关“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众筹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权益是否会受到侵犯、众筹是否突破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规定”等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

11月29日,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金融诚信联盟承办的首届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制高峰论坛在长沙举行,部分与会专家着重就股权众筹进行探讨,展望监管走向。

股权众筹,是指企业基于互联网渠道面向公众筹集资金,投资者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

“股权众筹在我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众筹资’,囿于非法集资的限制,我国的股权众筹只是公开进行广告宣传的私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在会上指出,按照我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众筹在我国尚还缺乏正当性基础。

今年5月,证监会曾专门召开会议,将部分公司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众筹的项目发起方与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出资方,均能清晰地认识并预见到,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支持者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项目资助、捐款,或是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在杨东看来,众筹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区别。

如何才能避免股权众筹陷入非法集资的责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辉建议,可以适度放宽证券概念的界定,将“众筹投资合同”纳入其范畴;同时,由证监会牵头会同银监会、发改委等机构统一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最后,在证券法原有规则框架基础上设立众筹豁免制度。

“可以效仿2012年4月美国颁布的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发行便利性单独豁免制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表示。

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的杨东透露,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兴事物,证券法在修订时已有所考虑,或将对互联网融资给予一定程度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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